我國濕地保育法104年2月2日施行,目前已劃設58處(2處國際級、40處國家級及16處地方級)面積約42,699公頃之重要濕地,但仍有8處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因民眾持不同立場影響保育利用計畫之推動。惟本署仍持續藉透過輔導補助,依循明智利用精神,維護重要濕地功能,除持續與在地民眾溝通、合作,朝濕地實質保育方向邁進外,亦透過已通過之保育利用計畫檢討,蒐集各方成果、意見滾動修正濕地保育政策與配套措施,以期兼顧民眾權益與溼地保育之目標。
公私協力,明智利用重要濕地
為推動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促成濕地明智利用,本署 透過「濕地產業及濕地標章推廣」等項目之補助,鼓勵民間社團、地方政府由下而上、參與濕地生態保育維護,並透過在地力量的投入,強化生態資源培力及深化地方夥伴關係。自104年濕地保育法施行啟動後,至今已核發13張濕地標章,申請項目包含「農漁初級產品」、「加工品」、「文創品」、「濕地生態教育推廣」及「其他對濕地環境友善產品」等項目藉由消費者購買友善濕地生產之產品或參與友善濕地之活動,達到生態永續經營及帶動地方創生之目標,對當地的生物多樣性及相關的生態系功能及服務具有正向及長期永續影響。
因地制宜,檢討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及回饋
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均編列財務與實施計畫,辦理包含「生態及水質調查」、「棲地復育及外來種移除」、「濕地友善產業輔導」、「濕地環境教育及社區參與」等推動作業。計畫執行至今,已累積頗多執行成效,未來累積之執行成效,將透過資源盤點及蒐整分析,回饋予保育利用計畫及其功能分區所訂之允許明智利用項目、管理規定及各重要濕地,作為下階段努力推動之目標及方向。
務實推動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維護臺灣環境珍寶
未來8處尚未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之重要濕地,仍將和各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投入濕地保育先期整備措施,以降低在地民眾對於濕地劃設之疑義;並持續透過濕地標章,濕地友善產業的推廣,讓外界對濕地保育成果有感,亦不排除參考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推動檢討過程中各界提供之意見,適度修法精進,讓重要濕地之自然資產,物種保育、棲地維護、明智利用各面向得以完備,以維護臺灣環境珍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