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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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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告
      112年下半年補(捐)助申請,開始受理,請於112年6月底前送件申請。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核定本


      一、為加強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以提升補(捐)助案件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處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處所轄範圍內已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與本處有關之環境教育、環境維護、保育解說、災害防救、在地農產行銷、環境景觀改善、文化創意及保存傳統文化等相關之活動或研習訓練,並將本處列為
      指導或協辦單位者,得向本處申請補(捐)助。補(捐)助金額,每案最高額度新臺幣五萬元,且不得超過每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但情形特殊者,得經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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