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墾管處為確保轄區旅宿業建築物之使用安全,籲請業者儘速委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於6月30日前辦理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2)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每1年1次申報期間為4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之檢查申報事宜,以免逾期罰鍰。
(3)有關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可上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查詢,或電洽08-7326714屏東縣建築師公會。並請確實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