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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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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告
      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

      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

      109.07.17

      1.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人與梅花鹿之和諧相處、保育梅花鹿族群及協助受損農業復耕,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民: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二)農業: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三)棲息環境: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為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1. 於墾丁國家公園所在之恆春半島三鄉鎮(車城鄉、恆春鎮、滿州鄉)內從事合法農業並符合下列任一款條件之農民,依本要點予以補助:

      (一)經本處評估土地位於梅花鹿族群主要棲息環境,並同意設置本處提供之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後,仍有因梅花鹿致該筆土地農業損失者。

      (二)因梅花鹿致土地農業損失者,其後同意於該筆土地設置本處提供之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

      1. 農業損失通報及確認:

      (一)農業因梅花鹿所致損失之通報:由受損農民主動向本處通報。

      (二)農業因梅花鹿所致損失之確認:由本處與農地所在區域鄉鎮公所組成勘查小組,確認損害原因及損害程度後,填報勘查報告表(如附件一)。

      1. 農業損失補助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受理申請作業:

      1.農民應於發生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情事之日起七日內,填具農業損失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1)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三)。

      (3) 該筆土地由多名土地所有權人共有時,須先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向本處提出申請。

                     2.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二)申請資料查核:

      1.申請人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申辦農業損失補助時,本處得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相互比對查核。查核結果不符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處不予補助。

      2.查核結果有不符規定而誤予損失補助,經查證屬實者,由本處予以追回。

               (三)實地勘查作業:

      1.本處應組成勘查小組,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實地勘查作業。

      2.經本處勘查小組實地勘查認定為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且符合第三點所定補助對象,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補助農業損失現金及有機肥料,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補助有機肥料;非梅花鹿所致損失或不符第三點所定補助對象者,不予補助。

      3.申請案經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或非梅花鹿所致損失者,農民得於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限內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4.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四)辦理補助後,本處應評估、檢討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之成效。

               (五)梅花鹿致農業損失查報及補助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1. 農業損失現金補助與有機肥料補助之處理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本處勘查小組確認農業損失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各項申請文件及條件皆符合規定者,由本處將補助金額轉入農民帳戶。

      經確認有農業損失者,補助有機肥料數量為每分地補助一包,不足一分地以一分地計,由本處核發有機肥料領據後,由農民向各地農會執據領取。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助農民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悉由本處依規處理。

      1. 受補助對象之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處擇選梅花鹿族群主要棲息環境進行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農民不同意於其土地設置者,農業損失發生時本處將不予補助。

      (二)受補助農民補植農作物後,如再度因受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農民得再次申請補助,並提供補植之相關證明,如無法提供,本處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農民應秉人與野生動物和諧相處及保育之精神,以友善或影響梅花鹿棲息環境最少之方式進行農作物防護。

      (四)申請農業損失補助,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農業損失現況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農民申請農業損失補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處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已撥付補助款或有機肥料者,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補助金額,有機肥料以本處向農會購買時價格計算,返還等值價金,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損地點不符之地點。

      2.申報受損地點未實際作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損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

          3.領取圍網網具或同意採取相關防治措施後,未於受補助農地上設置圍網或採取相關防治措施。

      (六)農民應負起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之養護工作,並應定期巡視,如有發現梅花鹿困網之情事,應儘速通報本處。

      1. 農業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

      (一)本要點補助金額參考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項下作物類進行估算。

      (二)本處得視該年度預算調整補助案件數,未能於該年度受補助者,次一年度若提出申請,將列為優先補助案件。

      1. 對各項補助案件之督導及考核:

      (一)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助案件辦理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依本要點補助案件之考核,應由本處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召開督導考核會議,並併同本處各項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簽報本處處長核定後,報請內政部備查。

      1. 資訊公開:

      依本要點補助之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包括補助項目、對象、金額、數量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並依規定登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系統,以及公開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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