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後壁湖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後壁湖管理站設置計畫:
(核定本)內政部86.10.14台86內人字第8605390號函
一、依據:
(一)後壁湖遊艇港係經奉行政院(第2218次院會)八十、三、五核定經建會綜(八十)0774號函列入十二項國建設計畫。 (二)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11條、第12條暨「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第3條、第6條,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後壁湖管理站」(以下簡稱本管理站)設置計畫。
二、說明: 本管理站轄區包括後壁湖遊艇港陸地及船艇置艇區(水上泊位)、南灣遊憩區陸地與泳區等據點暨本國家公園貓鼻頭、鵝鑾鼻兩岬角至本國家公園海域範圍線範圍內之水域,各據點及水域之環境,茲分別簡述於后:
(一)後壁湖遊艇港位於台灣南端之南灣與貓鼻頭間,距恆春市中心區約8公里,位置適中,基地及水上泊位面積約5966公頃,臨近海岸深約1至3公尺之珊瑚礁岩潟湖地形,景緻優美,且其西南側之漁港,為恆春地區漁產集貨中心。後壁湖遊艇港之設置,兼具休閑遊憩、環境教育、學術研究、產業發展等功能。遊艇港及週邊地區可提供之遊憩活動包括潛水、遊艇活動、海釣等,每年遊客數將逾70萬人次。遊艇港全區交通便捷,週邊設施完備,港區腹地遼闊,海域資源豐富,整體遊憩規劃完善,為國內海域遊憩活動重要據點之一。
(二)南灣遊憩區為台灣最南端鵝鑾鼻與貓鼻頭兩陸岬之分界點,基地面積約為8.15公頃,海灘沙質係白柔軟潔淨,介於綠色山坡與碧海藍天之間,色彩對比強烈,景色秀麗。附近海域海水清澈,適於各種海上育樂活動。本區已設有停車場、遊客服務中心、觀景台等公共設施,目前每年遊客數已逾60萬人次,極富發展潛力。
(三)本管理站所轄水域面積共計5949公頃,氣候溫和,水質清澈,又有暖流流經,孕育豐富之海洋資源,極具觀賞價值,且適合各種海域遊憩活動之發展。
三、目的:
後壁湖遊艇港與南灣遊憩區二個據點基地(陸地)面積合計約為16公頃,每年遊客數將逾130萬人次,為善盡服務遊客及提昇遊憩品質之施政目標,確保遊客安全,應設置專責管理站,配置適當人力,編列經營管理經費,期使業務運展順利。由於遊艇港之營運,國內仍屬首例,其業務屬性與一般遊樂據點之經營管理業務有其不同,遊艇港之營運管理除需有專責機構之設置外,須具備相當之專業性。
四、管理站所轄範圍:
本管理站轄區包括後壁湖遊艇港陸地及船艇置艇區(水上泊位)、南灣遊憩區陸地與泳區等據點暨本國家公園貓鼻頭、鵝鑾鼻兩岬角至本國家公園海域範圍線範圍內之水域,本站所轄陸地、海域面積共計5966公頃。
五、業務性質與發展: 遊艇港隻營運係屬海上遊樂事業,對於業務之規劃,均係以陸、海域整體經營管理之理念而著眼,未來對於業務之推展,亦須以專業化之經營管理計畫及專責管理人力、物力,執行港區與遊憩區二處據點之觀光遊憩業務,並藉此帶動地方繁榮。對於遊艇港之管理成敗,必將作為國內爾後興設其他遊艇港之參考與指標,亦顯其重要性。
六、本管理站經營管理方式:
(一)後壁湖遊艇港:本港區分為陸地設施及水域船艇泊位兩區,陸地設施包括遊客中心、賣店、停車長三個主要配置,另外尚有環港道路、陸上置艇區、入口廣場、公廁、邊坡植栽區等附屬配置,其中除遊客中心地上一層,停車場由本管理站自行使用管理外,其餘主要附屬配置設施悉採出租方式營運。水域泊位之經營管理,亦採招商出租營運方式辦理。對於出租之設施(備)及土地使用情形,本管理站均應負責監督。
(二)南灣遊憩區:本遊憩區分為陸地設施及泳區兩區,陸地設施包括遊客服務中心、沖水更衣室、公廁、衣物保管箱、停車場、賣店、沙灘等配置設施,其中除賣店係採出租經營外,餘之設施均由本管理站依職掌負責經營管理。泳區係由本管理站負責瞭望守護,救生人力如有不足時,由本處觀光遊憩課派員支援。
(三)水域:本管理站所轄水域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國家公園計畫書劃定有各種海域分區,對於各種分區之活動,均按照國家公園法及本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本園區海域遊憩活動執行方案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管理。
七、業務範圍及職掌:
本管理站業務範圍及職掌如左:
(一)觀光遊憩經營管理事項:
1、遊客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2、遊艇港港區及賣店經營管理監督事項。
3、執行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相關協調事項。
4、南灣遊憩區經營管理事項。
5、轄區水域經營管理事項。
6、急難救助及災變處理事項。
7、環境清潔、遊客服務、設施安全檢查等維護及督導事項。
8、其他相關事項。
(二)解說宣導服務事項
1、提供園區景觀資源解說服務事項。
2、機關、學校、團體申辦各項活動之審核與相關支援、協調事項。
3、管理站之文件、檔案及有關資料之保存管理事項。
(三)生態保育、研究、環境教育事項
1、資源生態資源及景觀維護、研究與保育事項。
2、環境教育資料教材之彙整編輯等事項。
3、辦理環境教育及配合隻員各機關團體辦理環境教育、觀摩及研習活動等事項。
八、 本管理站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管理處辦事細則暨本計畫之規定辦理之。
九、 本管理站之轄區範圍及業務與其他管理站有重複或疑義時,由管理處協調處理。
十、本管理站直屬處長管轄,執行管理站各項業務。
十一、本管理站年度預算之編製,仍依有關規定餘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
十二、本計畫奉核定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