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
內政部93.11.23台內營字第0930087585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4.7.1台內營字第0940084071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5.2.20台內營字第0950800370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6.11.29台內營字第0960807295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103.6.27台內營字第1030806796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108.7.4台內營字第1080810247號公告修正
- 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 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但可證明其來源非屬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者,不在此限。
- 禁止於許可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 禁止於一般管制區以外之未經核准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 禁止未經許可放置貨櫃、攤架及其他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景觀。
- 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 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
- 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 禁止投射任何光束、施放天燈,及於合法露營場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營火活動與停放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
- 禁止餵食野生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 禁止於大灣沙灘及其所屬海域(墾丁四一三號橋往東至八寶公主廟)從事插設洋傘或游泳之行為。
- 禁止進入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
- 禁止下錨於珊瑚(礁)體上。
-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 岸際海域遊憩活動,其禁止行為如下:
(一)、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泳區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踏浪戲水等活動。
(二)、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三)、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拖車進出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四)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充氣式浮具下水活動。
16.禁止未經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
17.除聚落範圍外,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港區水域禁止事項及須經許可事項:
89.7.27(八九)營墾觀字第四五六七號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壹、禁止事項:
一、後壁湖遊艇港港區(含陸地與海上置艇區,以下簡稱本港區)泊位內禁止游泳、潛水、釣魚、採(捕、獵)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內禁止從事有礙公共秩序之活動及其他不法行為。
三、本港區及活動水域禁止製造噪音,禁止將有毒物質拋棄或將未經處理合格之廢水排放海中。
四、禁止酒醉者或精神異常者駕駛船艇。
五、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採取、陳列、購買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砂、珊瑚礁石或依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所禁止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與加工製品
六、未穿著救生衣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海上遊憩活動。
七、體能及健康狀況不佳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海上遊憩活動。
八、未取得合格有效之證照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水肺潛水、駕駛船舶。
九、未滿十二歲之孩童禁止獨自從事任何海上遊憩活動或獨自留置於船舶上。
十、於本港區進出之船舶,凡因氣象報告或船舶機械性能等事由顯示不宜出海活動時,禁止出海活動。
貳、許可事項:
一、從事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二)設置浮標、定標。
(三)在水面浮標、定標或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或船具。
(四)拆解船舶。
(五)試車。
(六)在本港區內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七)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八)其他妨礙船舶設施之行為。
二、船舶停泊與陸置未事先向本港區船舶調度指揮中心完成申請手續者禁止停泊與陸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