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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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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一、

      蒐集機關名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

      蒐集之特定目的:基於 [052 訴願及行政救濟]、[067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之目的,用於「民眾陳情案件聯繫、分辦、回復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用。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蒐集您所提供之 C001 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行動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C011 個人描述(如:出生日期、性別)、C088 緊急聯絡人資訊,以及其他本申請(服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如:檔案法)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例如:志工服務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後 O 年;入園申請核准日起 O 年),及本處執行上述特定目的所必須之期間。

      2.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

      對象:本處(含所屬單位)、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關(如:主管機關)、與本處有業務往來之相關合作廠商(例如:辦理保險之保險公司、系統維護廠商),以及其他您所同意之對象。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在符合個資法及相關法規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

      您得向本處行使以下權利:(1) 查詢或請求閱覽。(2) 請求製給複製本。(3) 請求補充或更正。(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 請求刪除。

      2.

      行使方式:您可透過電話 08-886-1321 或處長信箱 我要留言,我們將依法盡速為您處理。

      六、

      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本服務表單中註明為必填(例如標示 * 號)之欄位,為執行上述特定目的所必要之資料。若您未能完整提供該等資料,本處將可能無法受理您的 [活動報名 / 陳情案件],進而影響您後續相關權益。

      ※請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以上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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