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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壁湖遊艇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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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壁湖遊艇港
      督導考核及評鑑作業原則
      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區委外經營管理督導考核及評鑑作業原則: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墾管處)為加強後壁湖遊艇港(以下簡稱本港區)經營者辦理遊客安全維護、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營運、遊客服務等工作,以提昇本港區之經營成效及遊憩品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依據「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投資經營監督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4點規定訂之。

      三、考核及評鑑以本港區為範圍,以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為對象。

      四、依據本要點第21點規定,本港區經營者應就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定期實施檢查等事項作成紀錄,並就相關檢查缺失應有追蹤、再處理結果,俾隨時供墾管處督導列管輔導改善。

      五、墾管處辦理督導考核時,至少應包括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兩項:

      (一)日常考核:墾管處除派專人督導經營者之營運與遊客服務等工作並作成紀錄外,每月辦理評分乙次。
      (二)定期考核:墾管處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定期考核乙次。評分及填寫紀錄。

      六、本港區租期每滿一年時,本處應於當年第二次定期考核作業辦理完竣後15日內完成當年度之評鑑作業;租期屆滿當年之評鑑作業以上半年督導考核成果作為依據。
      每一年度評鑑分數=(當年度日常考核平均分數)×60﹪+(當年度定期考核平均分數)×40﹪(4捨5入,棌至小數點以下第1位)。

      七、評鑑等級:

      (一)成效優良:評鑑分數達85分(含)以上。
      (二)成效尚可:評鑑分數在71分(含)以上,未達85分者。
      (三)成效不佳:評鑑分數未達71分者。

      八、墾管處應將年度評鑑考核等結果以書面通知正式通知港區經營者。對於成效優良之經營者,墾管處得每年頒給獎牌或獎狀,以示鼓勵。

      九、本港區經營者在承租期間,經本處每年評鑑結果符合「成效優良」者達4年以上、亦無「成效不佳」者,經本處評定營運績效達「成效優良」時,得於本港區出租期限屆滿前,得與本處申請優先議價續約,繼續委託營運。

      十、本港區經營者之經營管理成效,經評鑑結果認定成效不佳者,本處則依契約之規定通知經營者改善;改善成效仍欠佳者,並依契約規定處置。

      十一、墾管處辦理督導考核及評鑑成員之組成方式、督導考核項目、配分權重比例及通知經營者改善程序等事項,由墾管處另訂定之。

      海灘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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