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坑生態保護區
■ 簡介
龍坑地區為綿延之群狀珊瑚礁,隔著狹岝的陡坡及懸崖,為隆起之高位珊瑚礁,由於重力及海浪之衝擊,台地崖之珊瑚石灰岩逐步破裂,向下崩落,而形成絕佳的崖崩景觀,面積計61.66公頃。 龍坑屬於墾丁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未經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許可不得進入。
■龍坑生態保護區學術研究實施要點 (摘錄)

本處為加強龍坑生態保護區之管理,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生態保護區經本處許可,得供為學術研究之用。其申請要件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學術研究(採集)及研究站住宿,應於三週前上網登錄(網址:https://npgis.nps.gov.tw/collection-certificate-user/),下載規定表格,備齊學術研究計畫、採集計畫書、人員證件影本及人員分工名冊等相關資料來函申請。申請單位於每次從事學術研究(採集)及研究站住宿申請三日前,進行線上學術研究(採集)及住宿登錄。當次調查、採集作業及住宿結束後必須繳回住宿鑰匙,必要時並須接受本處保育人員之查核,以確認所採集物品是否符合申請之種類與數量。
(二)申請單位於第一次進行研究或採集時,應先行預約至本處行政中心進行座談後領取採集證。
(三)研究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請申請單位提供完整研究報告(含生物多樣性資源調查表等相關資訊)及上傳數位檔(WORD、EXCEL或PDF格式)各一份。
(四)從事學術研究調查人員活動範圍不得超出核准研究計畫地點或本處指定之研究範圍。
■進入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摘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墾南字第11200080711號令訂定發布
一、本須知依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作業要點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進入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以下簡稱生態保護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須知之規定向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許可。
三、進入生態保護區許可申請規定分為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二類。其申請要件與規定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四、環境教育之許可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網路線上申請,惟經本處許可之專案公務行程除外。。
(二)須由經本處培訓及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解說員(以下簡稱解說員)帶領始得進入。
(三)為有效達到環境教育目的,每位解說員不得帶領超過十五名遊客。
(四)七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必須由家長陪同並出具切結書。
(五)龍坑生態保護區每日上、下午上限各一百五十人(含非本國籍限額各五十人)為原則,本處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 整核准進入之人數。
(六)為減輕生態環境衝擊及設施維護,每週關閉一天、每年關閉一個月,關閉時間於本處網站公告。
(七)活動範圍及時間:
1.龍坑生態保護區為管制站至龍坑木棧道沿線步道,進入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3時30分;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5時30分。
2.各路線若規劃夜間觀察環境教育行程,進入及離開時間由本處另行規定。
(八)經許可進入人員,須出示身分證件以供查核。
前項第二款解說員,應依本處要求加入本處委辦相關機關或法人團體等單一窗口服務平臺接受安排出勤解說履行委辦業務,惟執行本處公務解說業務者除外。解說員招募、培訓、認證、實習、服勤及收費等相關規範另定之。
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下列規定:
(一) 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 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三) 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四) 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禁止於南仁湖面從事任何活動。
(五) 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六) 除本處執行公務及環境教育接駁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
(七) 生態保護區未經本處許可禁止攜帶動、植物進入。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八) 如遇颱風警報或其他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生態保護區,原已獲准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團體或個人,亦禁止進入,以策安全。
(九) 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
■ 學術研究報告目錄
1. 墾丁國家公園龍坑崩崖海岸植物社會調查
一. |
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
二. |
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
三. |
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
四. |
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南仁湖禁止湖面一切活動行為。 |
五. |
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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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處執行公務之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一切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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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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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如遇颱風警報或其他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生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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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原已獲准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團體或個人,禁止進入,以策安全。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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