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公園法第1條規定,國家公園之設立乃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與研究;本園計畫目標依循此一宗旨, 並參酌上位政策指導與國際發展趨勢,擬定計畫目標如下:
一、保育目標: 加強保育及監測墾丁國家公園生態環境,以確保生態棲地之完整。保育標的為陸域及海域之自然生態系、動植物資源、自然景觀、地形地質及文化史蹟等, 持續導入各類保育標的之環境監測工作,以維護棲地完整,其工作目標有:
- (一)維護現有之生態系環境之完整。
- (二)因應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事件,加強海岸(域)基礎環境調查及評估調適策略。
- (三)依據生態環境監測結果,改善碎化棲地的問題。
二、育樂目標: 基於環境友善及永續利用之原則,調整、控制遊憩、育樂發展,提昇國民遊憩品質及推廣環境教育。在確保資源永續前提下,選擇景觀優美、資源豐富且具環境教育價值地區,策劃高品質遊憩體驗活動供觀賞育樂使用,推動深度生態旅遊發展, 其工作目標有:
- (一)引導對環境友善之深度旅遊模式與體驗資源發掘。
- (二)創造與園區夥伴共同經營國家公園事業之互利機制。
- (三)彰顯國家公園原始風情,減輕開發對環境品質衝擊。
三、研究目標: 提供科學研究場所與機會,並有效回饋資源保育與利用。充分運用園區豐富環境條件,提供良好研究環境與材料,並將研究結果落實至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確保園區資源獲得適當與正確之保護及利用。
- (一)持續研究累積園區計畫執行基礎。
- (二)確保研究成果回饋經營管理計畫。
■ 而國家公園依計畫目標及區域內生態、地質、景觀、人文等資源分佈與性質:
參照地形特徵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加以適當分區,以為訂定保護計畫及利用計畫之基礎。本國家公園中計有五個分區:
・生態保護區: |
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僅供學術研究,不對外開放。﹝陸域四區 ,海域四區﹞。 |
・特別景觀區: |
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 為之地區。﹝陸域廿區 ,海域二區﹞。 |
・史蹟保存區: |
為保存重要之史前遺址、史後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鵝鑾鼻燈塔、南仁山石板屋﹞。 |
・遊憩區: |
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 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陸域二十四區,海域七 區,分海底公園、育樂區及釣魚區﹞。 |
・一般管制區: |
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 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