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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裁罰及相關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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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園法裁罰及相關禁止事項

      89.7.27(八九)營墾觀字第四五六七號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壹、禁止事項: 

      1. 後壁湖遊艇港港區(含陸地與海上置艇區,以下簡稱本港區)泊位內禁止游泳、潛水、釣魚、採(捕、獵)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2. 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內禁止從事有礙公共秩序之活動及其他不法行為。 
      3. 本港區及活動水域禁止製造噪音,禁止將有毒物質拋棄或將未經處理合格之廢水排放海中。 
      4. 禁止酒醉者或精神異常者駕駛船艇。 
      5. 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採取、陳列、購買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砂、珊瑚礁石或依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所禁止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與加工製品。 
      6. 未穿著救生衣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海上遊憩活動。 
      7. 體能及健康狀況不佳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海上遊憩活動。 
      8. 未取得合格有效之證照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水肺潛水、駕駛船舶。 
      9. 未滿十二歲之孩童禁止獨自從事任何海上遊憩活動或獨自留置於船舶上。 
      10. 於本港區進出之船舶,凡因氣象報告或船舶機械性能等事由顯示不宜出海活動時,禁止出海活動。 

      貳、許可事項: 

      1. 從事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1) 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2) 設置浮標、定標。 
        (3) 在水面浮標、定標或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或船具。 
        (4) 拆解船舶。 
        (5) 試車。 
        (6) 在本港區內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7) 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8) 其他妨礙船舶設施之行為。 
      2. 船舶停泊與陸置未事先向本港區船舶調度指揮中心完成申請手續者禁止停泊與陸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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