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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裁罰及相關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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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園法裁罰及相關禁止事項

      內政部93.11.23台內營字第0930087585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4.7.1台內營字第0940084071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5.2.20台內營字第0950800370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96.11.29台內營字第0960807295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103.6.27台內營字第1030806796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108.7.4台內營字第1080810247號公告修正 
      內政部110.12.7台內營字第1100817228號公告修正

       


      1. 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或其標本。
      2. 禁止撿拾、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岩石  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但可證明其來源非屬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者,不在此限。
      3. 禁止於許可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攤架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4. 禁止於一般管制區以外之未經核准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5. 禁止未經許可放置貨櫃及其他類似構造物。
      6. 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
      7. 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
      8. 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節、清明 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晚會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9. 禁止投射高空光束、施放天燈。
      10. 禁正餵食野生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11. 禁止於大灣沙灘及其所屬海域(墾丁四一三號橋往東至八寶公主廟)從事插設洋傘或游泳之行為。
      12. 禁止進入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
      13. 禁止下錨於珊瑚(礁)體上。
      14.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15. 墾丁國家公園園區為颱風警報警戒區域時,岸際、海域及園區景觀遊憩據點(如附表),全面禁止活動;其他時間,岸際、海域遊憩活動,禁止行為如下:

      (一)、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踏浪戲水等活動。

      (二)、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非動力浮具下水活動、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三)、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托車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四)、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浮具下水活動。​​

           16.禁止未經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

           17.除聚落範圍外,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18.禁止於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合法露營場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生火、野炊等活動或以休閒露營車及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進行露營、住宿 行為。

           19.禁止未經許可於公告劃定之生態旅遊地內進行營利性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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