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
(一)本點規範目的
1.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遇有受贈之財物
,知所因應及進退。
2.引導廉潔自持: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公務員應清廉、儉樸,重視外界觀感,以贏得尊重。
(二)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重點
依據本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際,自當
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
類別:[全部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