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mobilemenu
常見問答
    :::
    常見問答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一)本點規範目的
      1.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遇有受贈之財物
      ,知所因應及進退。
      2.引導廉潔自持: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公務員應清廉、儉樸,重視外界觀感,以贏得尊重。
      (二)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重點
      依據本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際,自當
      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
      類別:[全部訊息]
      openmenu closem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