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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新舊違建認定與差別及新舊違建執行查報階段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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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園新舊違建認定與差別
主要有三個時間點,66年(非都開始建管)、91年(改本處為特設建築管理機關)、興建時間在5年內。
一、66年以前為舊有合法房屋、不予查報,66年以後之違建方予查報,判別依據為65年航照影像。
二、91年以前為接建管權之舊有違建,91年以後為優先排拆之新違建,判別依據為92年航照影像。
三、於發現時已興建超過5年,則僅以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予以查報;興建時間在5年內之違建,應同時以國家公園法告發、處分。判別依據為97年航照影像並可搭配google街景照片。
除航照影像外,可同時詢問所有權人及鄰居建造年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及以建物現況判斷等等加以輔助。最重要的關鍵時間點是91年,關係到該案是不是列入優先排拆。
A:本園新舊違建執行查報階段差別
66年、91年違建興建時間之認定,是在內部作業資料彙整和後續是否排拆依據,但不影響查報作業。
於查報階段有差別者是判斷是否5年內之違建,如屬5年內新違建,須會同警察隊先以國家公園法告發,後續本處再開立查報通知單及處分書。如屬5年前之違建,則在確認所有權人及拍攝現場照片、繪製違建圖後,可直接函知當事人,不必再邀集當事人進行會勘。
類別:[民眾意見及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