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順應世界潮流及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二)參考立法例:
1.外國立法例:美國:「倫理改革法」(Ethics Reform Act of 1989)
、第12674號命令(Executive Order 12674 of April 12, 1989)中,所確立之14條政府公務員暨員工倫理行為準則(Principle
of ethical conduct for government officers and employee.)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Conduct and Discipline)、「部長行為準則」。
2.本國立法例:「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
(三)核心價值:參酌美、日、星等國家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於公務倫理之主要價值,將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列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本規範第1點前段參照)。
(四)立法目的:本規範目的在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上開核心
價值,以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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