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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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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請問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於實施國家公園計畫 之前使用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若經查民國90年8月1日以前 「已無」合法建築物存在,在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何 只能改劃330
      於民國90年8月1日公告辦理本園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土地上「已無」合法建築物存在者,得檢附地政機關證明文件,申請改劃為鄉村建築用地,惟其面積以330平方公尺為限,上述日期之後再分割,不得逐筆均申請改劃。

      作業程序:
      地主土地符合規定者,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330平方公尺分割作業,再檢附分割完成之地籍圖、謄本、恆春地政事務所分割費用收據)及本人郵局帳戶影本資料各乙份,向本處申請改劃為一般管制區鄉村
      建築用地。

      改劃依據:
      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6點之1(得由本處全球資訊網之【行政服務】→「相關法令」→第2頁中點閱「墾丁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條文全文)。
      類別:[認識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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