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與「消防安全申報」有何不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檢修申報係屬二事,兩者的法令依據、主管機關、檢查項目、申報頻率及專業人員資格等均不相同。但一般人常常分不清楚,誤以為公共安全申報就是消防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77條第5項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