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土地使用]
聯絡電話:承辦人:鄭惠鈴 08-8861321轉219 connie@ktnp.gov.tw
申請資料:*自然人或法人
*拍攝影片、廣告、搭建臨時性建築物及人為設施,亦可網路申請。
網路申請相關連結
https://drone.ktnp.gov.tw/ktnp/web/index.html
*將以郵件寄送許可函,申請人應執行過程隨身攜帶該函,以備查驗。
所需費用:免費
應附証件:1.申請書1份。(請蓋公司章)【請於7日前提出申請(含作業及寄送時間),以利審核作業】
2.企劃案(腳本)或拍攝計畫書1份。【詳細說明拍攝緣由、地點、道具及劇情內容等】
3.拍攝工作人員名冊1份。(請詳列姓名、電話、住址)
4.受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拍攝,需檢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
5.私人或土地管有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1份(純取景拍攝無搭建地上物及設施免附)。
6.搭建地上物或人為設施之概略位置圖及平面圖各1份(純取景拍攝無搭建地上物及設施免附)。
7.本處核發之臨時建築物、人為設施許可函文(純取景拍攝無搭建地上物及設施免附)。
作業時程:5日(申辦拍片案併同臨時建築物許可案,拍片案審核視前述臨時建築物案是否許可而定)。
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1.依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10款(其他須主管機關許可事項)規定。
2.屏東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其它應注意事項:本處辦理拍片案併同臨時建築物、臨時設施許可案作業事項:
1.拍片案請於拍攝起始日前7日提出申請,俾利審核。未於前述期間申請,以致延宕拍攝進行,請重新申請拍片案。
2.進出鵝鑾鼻燈塔、氣象站及其他機關範圍場區內拍攝,請先取得管有機關同意拍攝函文,本處始可受理拍片案。
3.申請臨時建築物及人為設施許可案,請於拍攝日前2個月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完成臨時建物申請許可始得拍攝。
4.如有搭建地上物或人為設施時,請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再依屏東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向本處環境維護課申請臨時建築物及人為設施審核許可,始可受理拍片案。
5.搭建7日內臨時地上物、設施及後續拆除、延長期限,依前述作業程序第5點至第7點規定辦理。
6.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6規定;第14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7.爰依上述規範,申請於本園三大核心區域搭建、置放臨時建築物及臨時設施,以利拍攝作業,應先申辦本園臨時建築物審核許可(或併同拍片案申請),惟以不砍伐、不破壞原有生態景觀,採置放臨時建築物及臨時設施方式(無基礎樁、柱定著於地表下方式),並於許可到期日移除完竣,恢復原狀。
8.申請於本園一般管制區林業及農業用地拍片及搭建(置放)臨時建築物、設施,應先申辦本園臨時建築物審核許可(或併同拍片案申請),惟以不砍伐林木,不破壞原有林相及農地使用狀況原則,採搭建(置放)臨時建築物及臨時設施方式,並於許可到期日移除完竣,恢復原狀。
9.於本園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申請拍片併同搭建、置放臨時建築物及人為設施案,相關作業審核程序如上述3至5作業事項。
10.申請搭建(置放)臨時建築物、設施之分區土地,如於山坡地坡度超過5%,從事涉水土保持法第8條所稱之開挖整地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繕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經許可後始得申請拍片併同搭建(置放)臨時建築物申請。。
11.本處許可拍攝區域及搭建、設置臨時建築物及臨時設施區域,在許可期間內,有關工作人員安全、當地住民與遊憩經營業者溝通、協調管制,均由申請公司(人)負責,並應於本處許可申請案前7日,適時召開說明會,以利拍攝作業進行。
12.須申辦臨時建築物及人為設施許可案未辦或未許可,依法退件。
13.申請於本園海域(或海面下)各分區及岸際線潛水攝影、拍片,依據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及海域各分區、用地別容許使用項目審核辦理。
承辦單位:企劃經理課
-
相關檔案
|
- 拍攝影片 廣告原稿.修正 11107 -1 課長修01.odt:
- 1110817商業拍攝申請:
- 拍攝影片、廣告-作業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