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建築管理]
聯絡電話:08-8861321轉229
申請資料:1.起造人或委託設計建築師,檢送建造執照卷宗(含書圖文件),向本處行政室收發室掛號申請,再逕送業務單位審查辦理。
2.建造執照申請文件格式請上網搜尋臺灣國家公園建築執照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並請線上填寫完成後,列印紙本文件送件審查。
所需費用:工程造價千分之一
應附証件:(一)審查表
(二)申請書
(三)建築物概要表
(四)起造人名冊
(五)起造人證明文件
(六)地號表
(七)地籍圖謄本
(八)土地登記謄本
(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十)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十一)指定建築線
(十二)照片
(十三)委託書
(十四)簽證表
(十五)專業技師簽證報告書
(十六)結構計算書
(十七)地質鑽探報告
(十八)施工說明書
(十九)圖面
(二十)其他應檢附文件
作業時程:非公眾(一般)申請十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二十日
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一、建築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4條之1、第35條、第36條、第41條。
二、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13條。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 公告之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
四、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
五、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相關土地管制規定。
六、其他相關規定。
其它應注意事項:*申請書表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loudbm.nlma.gov.tw),新線上申請入口專區線上填報與申請,併同紙本採建築執照卷宗方式申請(請洽詢屏東縣建築師公會)。
*案件辦理進度及申請請連結國土管理署,新線上入口申請專區(https://cloudbm.cpami.gov.tw/BLS/applylogin.do)。
*本處參照『屏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36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承辦單位:環境維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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