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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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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申請案件
      墾丁國家公園戶外活動場地使用(收費)規範
      類別:[土地使用]
      聯絡電話:08-8861321#234
      申請資料:活動計劃書
      所需費用:大灣遊憩區使用場地維護費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綠地部分:每日新臺幣6000元整。
      二、建築物A棟(南側):每日3000元整(含水電)
      三、建築物B棟(北側):每日3000元整(含水電)
      社頂自然公園綠地使用場地維護費之收費數額如下:
      每日新臺幣5000元整。(如須拉電,須加收500元/每日)
      應附証件:無
      作業時程:約1~2周
      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墾丁國家公園戶外活動場地使用(收費)規範
      其它應注意事項:墾丁國家公園辦理大型活動受理申請標準
      本案所謂大型活動指預估人數為500人以上或活動範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需使用公務機關土地或道路之活動。
      1.申請日期:於活動舉辦 30 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活動申請需檢附
      (1)申請書:需詳列申請人(單位)、聯絡資訊、活動內容等。
      (2)企劃書:需詳列活動具體內容,包含活動規劃、時間、地點及預估人數,及活動路線圖說、緊急醫療規劃、保險、環境維護規劃等。
      3.申請人舉辦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處廢止許可,並停止使用:
      (1)未投保公共意外保險。
      (2)違反申請書、活動企劃書或相關法令規定。
      (3)未能維持現場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 安寧或破壞公物,經查屬實。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三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
      4.保證金繳納:
      為規範申請單位依企劃執行及確保活動後環境之維護,如經申請同意後需繳交「保證金」3萬元,於活動後函文申請無息歸還,如有違反企劃、法令或環境未維護清潔等將沒入保證金。
      5.如需使用非本處管有土地或道路,仍須向管有機關提出使用申請。
      6.本處得視申請順序(活動日期重疊)、申請路線、企劃書完備性等請申請人(單位)補齊資料或駁回申請。
      承辦單位:遊憩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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