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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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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申請案件
      現有巷道證明申請書
      類別:[建築管理]
      聯絡電話:承辦人:葉韋伶08-8861321轉212 ywl@ktnp.gov.tw
      申請資料:申請人(受託人)
      所需費用:免費
      應附証件: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受託人身份證影本及委託書各1份。
      2、基地地號及巷道座落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各1份(10日內)。
      3、巷道(道路)現況實測地籍圖正本1份(比例尺大於六百分之一,且經合法建築師事務所或合法測量公司所繪製,並予簽章確認)。
      4、巷道(道路)現況實測地籍圖影本1份(請標示預定建物位置及認定現有巷道位置地號,並著顏色區分)。
      5、基地地號鑑界成果圖影本1份(須經恆春地政事務所核發)。
      6、基地與鄰接現有巷道照片近照與遠照各1張(標示路寬)。
      7、距今20年以前之放大航照圖正本1張(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購買02-33432305~15)。
      8、申請認定現有巷道之土地所有權人供公眾通行同意書1份(本項資料請申請人或委託人考量是否檢附,惟依公證法規定須辦理公認證)。
      作業時程:14天
      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1.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審核辦理。
      2.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
      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400號解釋令。
      4.內政部101年3月29日台內訴字第1000250062號函訴願決定書內容。
      其它應注意事項:1.本園受理現有巷道認定案,係依據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審核辦理。
      2.第1項至第7項應檢附資料不全時,本處通知申請人(委託人)3日內補齊檢附資料,逾期即行退件不予認定。
      3.第3項應檢附之巷道(道路)現況實測地籍圖,現勘時如有圖籍疑義,請申請人逕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測量,以釐清現有巷道與基地正確位置。
      4.不符上述規定及無法辨識資料、內容造假不實時,本處即行退件不予認定。
      5.如涉及土地糾紛,而導致建築線指示有誤,申請人(委託人)願負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
      6.申請前請查閱申請路段是否已完成認定,點選下方"查看已認定之現有巷道衛星圖層",若已完成認定則無需再申請。
      承辦單位:企劃經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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