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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案件[開啟新連結]J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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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陳情案件[開啟新連結]JSON
      一、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須知規定。

      二、

      本處各科室暨站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三、

      本作業須知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

      人民以書面(包括傳真)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 (一) 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依陳情類別登入公文系統後,分由各承辦科室暨站處理。如陳情事項非屬本處主管業務者,由收文單位陳送 鈞長批示分文指派科室暨站處理。
      • (二) 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副首長交下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依前款規定處理。
      • (三) 各科室暨站受理之陳情案件,由各科室暨站交由總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系統後,分由承辦人處理。
        人民以首長信箱或遊客意見信箱投書陳情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首長信箱及遊客意見信箱由解說教育課及各管理站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每日定時檢查有無信件。
      五、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一)交由總收文人員比照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處理,但陳情事項單純,經由承辦人說明後能獲得滿意解決者,得免作書面紀錄。
      陳情事項非屬本處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六、

      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者,另依「本處民意電子信箱(處長信箱)信件處理作業程序」規定處理,不適用本作業須知規定。

      七、

      人民親至本處或管理站陳情者,各科室暨站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各科室暨站人員或主管共同處理,其情況特殊或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處長、副處長或其代理人。
      前項陳情事項無法當場解決者,應由主辦業務科室暨站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交由總收文人員比照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處理。
      人民親至本處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八、

      各科室暨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一) 由本處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如有必要並得贈送本處相關解說出版品。
      • (二)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處。
      • (三) 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 (四) 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人民陳情案件屬通案性質,並獲得改善者,各科室暨站得擇要公布民眾周知,但應考量陳情人之隱私權利。
      九、

      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科室暨站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三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三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處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八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行政室收受人民陳情案件後,應以公文系統列印陳情案件彙送簿送交各科室暨站依前項規定辦理追蹤列管,並於辦結後隨函附寄一份空白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供陳情人填答。

      十、

      各科室暨站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
      每年年度結束後行政室應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滿意度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呈送 處長核閱後交由各科室暨站參採暨依限陳報內政部核備。

      十一、

      每年年度結束後行政室得就各科室暨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處長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作業須知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處長予以懲處。

      十二、

      本作業須知擬簽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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