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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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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有指揮監督關係屬下之禮品,是否為
      (一)以配偶名義收受,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依據本規範第6點
      第1款規定,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
      受者,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但可以舉反證推翻,例如送禮
      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
      (二)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屬下,係與公務員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依
      據規範第2點第1款規定,屬下與該名公務員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三)個人得收受禮品之限制:
      1.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本規範第4點第
      3款參照)。
      2.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4點第4款參照)。
      (四)所稱同財共居家屬:指居住於同一住居所,且財務共有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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