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所轄範圍內已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與本處有關之環境教育、環境維護、保育解說、災害防救、在地農產行銷、環境景觀改善、文化創意及保存傳統文化等相關之活動或研習訓練,並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得向本處申請補(捐)助。
二、補(捐)助金額,每案最高額度新臺幣五萬元,且不得超過每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但情形特殊者,得經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額度。
三、相關規定請參閱「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核定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