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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生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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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域生態保護區

      簡介

      龍坑生態保護區龍坑地區為綿延之群狀珊瑚礁,隔著狹岝的陡坡及懸崖,為隆起之高位珊瑚礁,由於重力及海浪之衝擊,台地崖之珊瑚石灰岩逐步破裂,向下崩落,而形成絕佳的崖崩景觀,面積計61.66公頃。 龍坑屬於墾丁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未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不得進入。

      龍坑生態保護區學術研究實施要點 (摘錄)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龍坑生態保護區之管理,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生態保護區經本處許可,得供為學術研究之用。其申請要件與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學術研究調查人員,應由學校或相關研究機構於預定進入日期二週前出具公函檢附研究(調查)計畫書及研究人員名冊各乙份,函送本處審核。若需採集標本者另應提送詳細之研究計畫書說明採集人員、期間地點、種類、數量、及方法,經本處審查通過後,在每次從事採集標本時,攜帶本處核准函及身份證,至本處保育研究課辦理採集證,非經許可不得採集標本;當次採集作業結束後必須交回採集證,並須接受本處保育人員之檢查,以確認所採集物品是否符合申請之種類與數量。
      研究計畫完成後請提供研究報告三份供本處參辦。從事學術研究調查人員,原則上給予優先核准(人數亦不受限制),惟其活動範圍不得超出其所提研究計畫地點或本處指定之研究範圍。

      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恪遵左列規定:

      一. 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 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三. 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四. 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南仁湖禁止湖面一切活動行為。
      五. 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六. 除本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等執行公務之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一切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

      龍坑生態保護區環境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摘要)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龍坑生態保護區實施環境教育之宗旨,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者,請使用墾丁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環境教育網路線上申請暨查詢系統,鍵入申請地點、進入日期(進入日期以申請日起六週內為限)、進入人數、連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即可完成申請手續。另為顧及幼童安全七歲以下兒童不准進入,但因特殊理由需要,必須由家長陪同並至管理站出具切結書後始可進入。      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環境教育活動人員,每日核准人數以貳佰人為原則。本處得依區內生態環境狀況及經營管理上的需要,酌情調整核准進入之人數。 本處並得視生態保護區內生態環境狀況每年定期關閉一至二個月停止環境教育活動,並實施保育養護工作。關閉起迄日期,本處事先公佈。為減輕活動人員對生態環境的衝擊及便利區內各項設施的維護,每週二關閉一天停止受理申請。 於生態保護區從事環境教育活動人員,其活動範圍及進入時間為: 龍坑生態保護區活動範圍以管制站至龍坑木棧道沿線步道,進入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離開時間為下午五點三十分。 經獲准進入生態保護區進行環境教育活動人員,需先至本處聽簡介及注意事項,方可進入生態保護區。經許可進入生態保護區之人員憑身分證件,向管理站換領出入證配帶於胸前。並應隨時接受國家公園警察及本處管理人員之查核。 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非一般觀光遊憩據點,區內並無提供人工安全設施,且內有毒蛇及毒蜂等生物出沒,參加環境教育活動人員嚴格限制在許可區域內活動,並隨時注意自身安全。 龍坑生態保護區各設置管制站,由管理人員配合國家公園警察隊員負責管制人員之進出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確實查驗進出人員許可證,核對身分證及其 所攜帶之物品,並核發『個人出入證』。
      二. 負責區內環境維護及急難連絡工作,巡邏查 報違法行為。
      三. 經常辦理區內保育巡查工作,並填製工作報 表備查。
      四. 配合國家公園警察隊辦理違法行為取締工作。
      五. 其他保育事項。

      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恪遵左列規定:

      一. 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 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三. 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四. 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南仁湖禁止湖面一切活動行為。
      五. 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六. 除本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等執行公務之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一切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如遇颱風警報或其他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生態保護區。原已獲准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團體或個人,禁止進入,以策安全。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訂時間 申請條件 申請時間 封山日期
      修訂時間:原訂辦法 申請條件

      機 關、學校、團體備公函、名冊
      學校(最多100人)
      團體(最多50人

      申請時間

      六週內,二週前

      封山日期

      週三

      修訂時間:修正一(86/8/1) 申請條件

      同上
      增加"家庭", 須備申請書、戶口 名簿影本及名冊

      申請時間

      六週內,二週前

      封山日期

      週三

      修訂時間:修正二(87/9/1) 申請條件

      無資格限制
      語音申請(已停止使用)

      申請時間

      一週前

      封山日期

      週二

      修訂時間:修訂三(88/2/1) 申請條件

      無資格限制
      語音申請(已停止使用)
      網路線上申請另開新視窗

      申請時間

      六週內

      封山日期

      週二

      學術研究報告目錄

      1. 墾丁國家公園龍坑崩崖海岸植物社會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