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近日接獲通報,南灣海域有水上摩托車業者於傍晚或清晨時分,載運漁具前往附近海域進行放網捕魚,已明顯違反本處沙灘經營權規範及其他相關法規。
二.查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又查本處「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亦公告禁止行為新增事項裁罰金額表:「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之禁止事項,第七條、禁止以水上摩托車為工具,進行捕、獵或打魚等行為。」違者不分次數、遊客或業者,罰鍰金額新台幣3,000元整。
三.再查依本處墾遊字 1022901909 號函示:違反一般禁止事項、經營業者之禁止事項、從事水上摩托車之禁止事項,經告發累計 3 次永久註銷駕駛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四.未經許可設置單層或多層刺網等違反漁業法之情事,本處將逕予函送主管機關裁罰。而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等獵捕行為之規定,可處6個月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金。
五.籲請所屬之水上摩托車業者及教練,務必遵守水上摩托車使用規範,並遵循海上航行相關規則,水車進出海岸及沙灘僅限於各區所劃設之航道區,水車之海上航行範圍亦僅限於離岸300公尺外,始得進行動力遊憩活動,請留意行駛路線並與潛水船(潛水人員)保持適當距離。
六.請確實依照相關規範及合約加強相關事項之宣導,共同維護法紀,並強化所屬業者經營事項之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