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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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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告
      關於大型藝文表演場所公共安全檢查1案,公告週知!

      按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及第9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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