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公告
一、法令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辦理與本處有關之環境教育、環境維護、保育解說、災害防救、在地農產行銷、環境景觀改善、文化創意及保存傳統文化等相關之活動或研習訓練。
四、申請期間:本處於每年二月及六月受理申請統一審查。
五、資格條件:本處所轄範圍內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審查委員會審查)及實地考核。
七、補助金額上限:每案最高額度新臺幣伍萬元,且不得超過每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但情形特殊者,得經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額度。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各類表單請從下列相關檔案處自行下載使用。
十、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內容分為三大單位:「第一關:我是不是關係人?」、「第二關:補助資訊是公開的嗎?」及「第三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填了沒?」透過3關自我檢驗,請參考運用。影片連結:五分鐘,懂利衝 申請補助真輕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