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生態及海洋保育與環境教育認養贊助須知114.11.18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全民參與國家公園保育與永續發展工作,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行生態保育、海洋棲地復育、環境教育、園區環境維護及設施改善,並落實企業環境、社會及治理(ESG)理念,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經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公司行號、團體或自然人均得參與本須知所定認養或贊助活動,經與本處簽訂契約後成為認養或贊助人(以下簡稱協力者),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協力者申請所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之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號、團體之主管機關登記或核准成立備查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認養或贊助項目:
(一)陸域及海域生態保育相關工作(含珊瑚、海草、潮間帶及特有生物棲地復育)。
(二)海洋廢棄物清理、淨灘及棲地環境改善等維護作業。
(三)環境教育及永續發展相關活動。
(四)園區內環境清潔、公共設施維護與改善。
(五)其他經雙方議定之事項。
四、認養或贊助方式:
(一)人力認養:由協力者組隊,依本處需求執行指定區域或項目之認養工作。
(二)捐款認養:由協力者捐款,最低認養捐款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
(三)財物贊助:協力者提供財物(含物品或財產),依本處年度計畫、活動或業務狀況贊助,並依指定用途使用。
(四)有關捐款及財物贊助,本處另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協力者應以民間或自籌資金辦理認養或贊助事項,不得向本處申請補助或報支費用。其所辦理活動時應與其他具收費或商業性質之活動明確劃分,且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從事營利或招商行為。
六、本處應請協力者明列捐款認養或贊助之項目,並應將捐款經費專款專用。
七、協力者應於每次執行人力認養工作或活動結束後,於契約規定期限內檢具成果報告送本處備查;涉及生態監測或復育工作者,得檢附紀錄資料或影像佐證。
八、協力者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不得將認養或贊助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委託或以其他形式交由第三人行使。
九、本處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或贊助牌誌,牌誌之內容、形式、位置、數量及材質,由本處統一設計與施作;契約終止或不續約時,由本處拆除。
十、本處得於本處官網、新聞媒體或公開場合揭示協力者名稱,以宣導企業社會責任與環境永續理念。協力者如需對外發布相關宣傳文稿,應事前報請本處同意,並經雙方議定內容。
十一、本處得依活動性質,提供協力者一定名額免費參與本處辦理之生態保育、海洋復育、環境教育、解說宣導、遊憩安全及淨灘等相關活動或講習。
十二、協力者於契約期間違反本須知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本處得終止契約,並視情節暫停其後續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