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港法第24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4、5、6、7條規定
、行政院秘書長94年9月12日院臺文字第0940042486號函
頒定之「外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港或遊艇港作業程序」及
「外籍遊艇申請出國際商港或遊艇港作業程序」。
(一)進港流程:
1.先預報再進港:
(1)由船長、船東或船務公司檢具相關資料傳真或至航政組監理
科辦理進港預報簽證手續。
(2)安檢站、關稅局、移民署、疾病管制局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等單位於接受(派檢系統)通知後,於遊艇到港時派員依權責
執行相關檢查(CIQS)。
(3)完成各項進港手續後靠泊碼頭。
2.先進港再補辦:
(1)外籍遊艇到港前以無線電或電話通報信號台。
(2)由信號台通報港口管理中心,並請港警或海巡單位派艇引領
至安檢站。
(3)由聯絡中心(或港口管理中心)通知關稅局、移民署、疾病管
制局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單位依權責派員執行相關檢
查(CIQS)及水域管理機關處理靠泊事宜。
(4)於靠泊碼頭後,24小時內,由船長、船東或船務公司檢具
相關資料傳真或至航政組監理科補辦理進港預報簽證手續。
(二)出港流程:
1.於出港12小時前,由船長、船東或船務公司檢具相關資料傳
真或至航政組監理科辦理出港預報簽證手續(可於辦理進港手
續時一併辦理),航政組監理科通知水域管理機關。
2.安檢站、關稅局、移民署、疾病管制局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
單位於接到(派檢系統)通知後,派員依權責執行相關檢查
(CIQS)。完成各項出港手續後離港。
外籍遊艇申請進港預報簽證作業應檢附:
(一)船舶進港預報申請書。
(二)船舶國籍證書。
(三)外籍遊艇國籍(登記)証書文件資料。
外籍遊艇申請出港預報簽證作業,並由系統自動審核或人工審核作業
,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船舶出港預報申請書。
(二)依船種檢送各項適航性證書或船舶證書資料。
類別:[認識國家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