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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申請檔案應用 | | | 檔案開放應用作業流程圖 | | 檔案應用申請書(含填表說明) 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檔案閱覽申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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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本機關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填具本處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 |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 | | | | 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 | |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決定。 | | | |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前點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0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 經核准應用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 | 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其核可通知書、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為代理者,代理人應出具核准通知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亦可)及備有代理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卷閱覽完畢並由本處人員點收無誤後交還。
| |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 |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不得有飲食、吸菸、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如有上述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 | 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 | | | 申請人應用檔卷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處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如涉及 刑事責任者,依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卷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之行為者。 | | 閱覽室專責人員或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閱覽人,抄錄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水;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影(音)或攝影。 | | 申請閱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 | 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 |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 申請閱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 | |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 | | | | | | 相關資料請參考檔案管理局--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 http://near.archives.gov.tw/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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