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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一塊土地在國家公園範圍內,編定為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若要修建房舍,請問建蔽率是多少呢?第二次通盤檢討後是否有所放寬 | | 答: | | 1、依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農業用地內新建農舍,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若屬於墾丁風景特定區計畫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以前之原有合法農舍,於拆除重建、增建、改建、修建時,其建蔽率為百分之十。因此,除非為原有合法房屋,其建蔽率為百分之十外,新建部分僅為百分之五。另外,關於農業用地之使用部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原則第二十九條皆有詳細之規定,敬請您於使用該土地前先仔細閱讀參照。 | | 2、墾丁國家公園第二次通盤檢討已於今(93)年8月底完成公告並實施,其中對於農業用地之建蔽率部分,僅在原有合法農舍於拆除重建、增建、改建、修建時,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十,其餘仍維持百分之五不變。 |  | 請問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如何申請?何時可以領? | | 答: | | 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者,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 1、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電子謄本或紙張謄本)正本或影本乙份,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之字樣。 | | 2、申請農業用地、耕地證明者須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電子謄本或紙張謄本)正本或影本乙份,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之字樣。 辦理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農業用地、耕地證明)需三個工作天完成。 |  | 我自己的土地要從事整地工作為什麼還需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同意? 要如何申請呢? | | 答: | | 因為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土地,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辦理整地申請作業流程: | | 1.申請者可上網下載申請表並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10日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地籍圖謄本乙份,向本處提出申請。 | | 2.本處接受土地整地申請作業後,十四日內會派員勘查,並將審核結果函覆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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