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下載活動預約申請表
為推動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八九研展第○○二○三七四號函,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構建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與解決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  | 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法如下: (一)時間: | 自實施日起,每二個月辦理一次。 辦理時間為每年二、四、六、八、十、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
| (二)地點: | 本處大、小會議室或另行指定其他適當之場所。 |
| (三)公告: | 在本處服務台免費提供首長與民有約活動預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於活動二星期前於佈告欄及網頁公告首長與民有約相關事項,及提供申請表下載。 |
| | (四)受理: | 民眾於填妥申請表後得以郵遞、投遞遊客意見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預約申請,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十名,以預約登記時間為準;名額如有超出時,另行排定時間);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低收入戶等,每次保留二位名額優先予以登記。民眾之問題如非本處所屬權責範圍者,則告知權責機關名稱或逕移請權責機關辦理。 |
| (五)登記及通知: | 於受理民眾預約登記後,應儘速告知其號次、時間、地點及聯絡人員、電話等資料。 |
| (六)準備工作: | 於受理民眾預約登記後,將民眾所提問題通知本處相關單位,預先研擬意見,於會談前二日陳送處長參考。 |
| (七)約見會談: | 以處長親自接見民眾為原則,並請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屆時隨同參加,但處長如因臨時緊急事件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副處長或秘書代為接見民眾。 |
| (八)案件處理: | 本處各相關單位對於受理案件之會談結論或裁示事項,應於二週內將辦理情形答覆民眾,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告知民眾。 |
|
|  | 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各相關單位權責分工如下:
(一)處長室助理技工: | 負責受理民眾之預約登記,通知民眾出席之時間、地點,安排場地等聯繫,與民有約案件之分辦及列管、追蹤。 |
| (二)解說教育課: | 負責每日定時檢查遊客意見箱,如有民眾預約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應於當日將申請表送交企劃經理課彙辦。 |
(三)相關業務單位: | 負責民眾所提問題之事前準備,與民有約時會同參加及紀錄,與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
|
|
| 
| 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於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由祕書室彙整成果報署彙辦。 | 
| 本計畫於簽奉處長核可後實施。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