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計畫
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區委外經營管理督導考核及評鑑作業原則:
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區經營管理計畫(核定本):
壹、前言
臺灣近年來經濟發展快速,國民所得提高,生活品質亦相對提昇,致國人對遊憩需求日益殷切,並已由陸域遊憩活動擴及海洋遊憩活動。再者,臺灣地區因四面臨海,具有豐富之海洋遊憩資源,墾丁國家公園擁有15,206公頃之海域面積,因水質清澈,氣候溫和,又有暖流流經,極具觀賞遊憩價值,且適合各種海域遊憩活動之發展。為滿足國人對海釣、駛船等海域遊憩活動之需求,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後壁湖遊艇港區經營管理計畫,執行監督管理遊艇港區營運管理工作。
貳、計畫目標:
一、休閒遊憩目標: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歷年國民旅遊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國人從事海上娛樂活動的頻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其活動地區多偏向海岸地區之遊艇港,從事潛水、操舟、攬勝、賞景、海釣、游泳等多樣化的遊憩活動;並可藉由遊憩體驗及適度的保育、解說,而達到海洋資源保育宣導之目標。故遊艇港之建設與管理,厥為發展海域遊憩活動之重要基地。
二、環境教育目標:
遊艇港除具休閒、遊憩功能外,亦可透過室內展示及船艇活動、海上活動,經由專業人員引導及解說海洋生態,提供遊客對墾丁國家公園海域景觀、海岸地形、海洋生物等自然資源之遊憩與環境教育機會,俾使遊客在體驗生態之美之時,亦同時瞭解其重要性,達到寓教於樂之目的。
三、學術研究目標: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水質清澈,海底珊瑚與珊瑚礁茂密,魚、貝類等種類及數量繁多,再加上海底地質、地形變化多端,成為台灣地區研究海洋資源最重要之區域。後壁湖遊艇港即可提供從事海洋生態與海底地質、地形之研究基地。
四、產業目標:
後壁湖遊艇港西南側之漁業專用港區為恆春地區漁貨集散中心,因漁產豐富,每日漁船入港所帶來之漁貨,往往成為遊客參觀焦點,使本港於遊憩使用之同時,亦可結合恆春漁產銷售,帶動地方繁榮。 參、基地現況:(如附圖1) 後壁湖遊艇港位於台灣南端之南灣與貓鼻頭間,距恆春市中心區約8公里,位置適中,基地面積約8.2公頃,臨近海岸為深1~3公尺之珊瑚礁岩潟湖地形,景緻優美,且其西南側之漁港,為恆春地區漁產集散中心。
就氣候而言,墾丁地區四季晴朗如春,月平均溫度最高約攝氏27.8度,最低約攝氏24度。雨量較小,年降雨日數約38日,集中於5月至10月;全年甚少發生霧日。冬季雖有落山風發生,但全年強風日數(風速每秒10公尺以上)約85日,但由於東面有鵝鑾鼻岬角屏障,海面仍屬平靜。
本地潮汐屬半日潮,潮差不大,平均高低潮差僅0.65公尺。冬季波浪多在1公尺以下;夏季多在0.5公尺以下,惟西南氣流旺盛時,波浪可達2~3公尺。颱風來襲時,外海最大波高10公尺。海域平均水溫月平均最高約攝氏28.2度,最低約攝氏23.9度。全年皆適宜海域活動,臨近海域珊瑚繁茂,地形起伏多變,水流平穩,為潛水觀景最佳地點,惟南灣一帶漲落潮時流速每秒70~90公分,鵝鑾鼻及貓鼻頭附近可達每秒160公分,需特別留意。
肆、設施種類:
一、港區:
(一)泊席:
1.浮棧碼頭泊位:10公尺18艘、12公尺44艘、14公尺18艘、15公尺3艘、17公尺1艘、18公尺15艘、18.5公尺2艘、20公尺5艘、半潛式玻璃底船4艘,總計110艘。
2.陸上置艇區:至少可停放130艘船舶。
(二)遊客中心:
1.地下一層:為公眾候船空間,包括候船室、候船平台、辦公室、公(浴)廁、蓄水池、儲存室、機電房、階梯教室、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等。面積約為1,436.59平方公尺。
2.地上一層:為遊客服務空間,包括服務台、門廳、大廳、展示區、休息區、控制(值班)室、公廁及其他設施,面積約1,341.47平方公尺。
3.地上二層:提供餐飲服務為主,包括餐飲部、公廁、及其他設施,面積約1,207.22平方公尺。
4.頂層:供觀景及休憩使用為主,面積約886.54平方公尺。
(三)變電站及蓄水池:包括變電設備及蓄水池,面積約為215.24平方公尺,主要提供全區電力系統及給水系統。
(四)環港設施:
1.環港道路:自遊客中心至置艇區之道路,總長約為456公尺。
2.堤岸:包括堤岸及緊臨之舖面,總長約為1,356公尺。
3.浮棧橋:主棧橋長約714.1公尺,支棧橋約413.8公尺。
4.曳船道:計2道(每道2條鋼軌)。
5.相關水道、照明、消防等設施及設備。
6.環港邊坡植栽。
二、賣店: 2棟,面積約2,108平方公尺,以販賣漁具、紀念品及簡易餐飲為主。
三、停車場:可停大型車24輛、小型車113輛,面積20,200平方公尺。
伍、遊憩活動導入及其活動區位: 以本港區為基地發展之海域遊憩活動項目包括船釣、浮潛及水肺潛水、船舶活動、學術研究、海底景觀攬勝、游泳、沙灘活動等。其活動項目、範圍、時間及容許量應依據內政部100年4月7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471號核定「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規定辦理。
陸、經營管理執行方案:
一、設置後壁湖遊艇港管理站:
(一)後壁湖遊艇港管理站(以下簡稱管理站)成員:由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預算員額派充之。
(二)職掌:本管理站之職掌除依「國家公園管理站設置原則」第3點規定外,並包括下列事項:
1.遊客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2.重大申訴案件審查或轉核之事項。
3.本區經營項目收費基準訂定及調整之核轉事項。
4.本港區經營管理督導之事項。
5.賣店經營管理督導之事項。
6.執行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相關協調事項。
7.環境、遊客、設施安全檢查、維護督導事項。
8.其他相關事項。
(三)若有必要,本處可成立諮詢小組提供諮商,以作為審核重大審議案或申訴案之參考。
二、經營管理業務:(如附圖2)
(一)行政性業務:
- 進出管理:包括船舶進出港申請、船艇調度及指揮中心、航行維護等事項。
- 航政管理:20噸以上船舶之相關業務係屬港務局權責。至於未達20噸船舶之檢丈、註冊、登記、檢驗、發照等事項,係屬該船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未設置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為當地地方政府權責。國家公園範圍內水域活動管理屬於本處權責。
- 公共設施維護:包括港區內各項設施之檢查、維護等事項。
- 污染防治:包括環境之維護管理及各項污染防治之督導事項。
- 安全維護:包括海象、潮汐資料之蒐集、緊急救難系統之建立、船艇通訊之聯絡及訓練、遊客安全及保險之督導等事項。
(二)港區營運性業務:
- 港區營運項目:包括遊客中心、置船區租賃、泊位租賃、船舶租賃、保養、維修、零件買賣、相關水電補給、船艇活動訓練場域、半潛式玻璃底船等經營管理、遊客安全維護、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場域(含研習、會議、研討會場所)、商店、餐廳、附屬住宿及其他必要設施等事項。
其中遊客中心之建築物申請設置附屬住宿設施使用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依國家公園法、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並辦理變更建築使用執照事宜。
(2) 附屬住宿設施之規模均不得影響或妨礙原有遊客中心遊客環境教育、解說服務之主要功能。
(3) 附屬住宿設施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規定外,並符合衛生及消防等法令規定。
(4) 應參照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訂定住宿管理規章,並納入本港區監督管理機制。
-
賣店:本處依「政府採購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業者經營管理,並應接受本處後壁湖管理站之督導。
- 停車場:由本處與台電公司協議由雙方共同分攤年度維護管理經費,其經營管理工作,由本處負責辦理
- 海上泊位:以使用者付費經營。
三、經營管理方式:
(一)墾管處得視遊艇港區營運性之經營管理需要,得將部分區域及半潛式玻璃底船經營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依法評選出租對象委外經營。整體營運由本處監督業者負責經營管理工作。
(二)賣店將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採「公開招標」、「定期出租」方式辦理委託業者經營管理,由本處監督業者經營管理。
(三)停車場免費提供使用,並由本處與台電公司共同維護管理。
柒、活動經營管理(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辦理公告禁止事項):
一、由本港區為基地從事海域遊憩等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未遵守規定,而造成急難事件之發生,除應負法律責任外,對他人造成之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不得在港區內游泳、潛水、釣魚、採(捕、獵)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除緊急救難外,應遵守指定之各海域分區活動項目,範圍及時間之規定。
(三)不得從事有礙公共秩序之活動及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製造噪音或將廢棄物、有毒物質拋棄或未經處理合格之廢水排放於海中,以維護環境之整潔。
(五)酒醉者或精神不正常不得駕駛船艇。
(六)禁止採取、陳列、販賣、購買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砂、珊瑚礁石或依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所禁止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與加工製品。
(七)從事海上遊憩活動時,應穿著合格之救生衣。
(八)從事海上遊憩活動者,應考慮自己體能及健康狀況,不勉強從事活動,以維安全。
(九)非取得合格有效之證照者,不得從事水肺潛水、駕駛船舶。
(十)海上遊憩活動以結伴同行為宜,應儘量避免獨自從事。
(十一)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災害及生物性災難緊急應變標準化作業程序』通報之。
(十二)未滿十二歲之孩童,非由成人陪同,不得獨自從事任何海域遊憩活動項目,或獨自留置於船舶上。
二、在遊艇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經本處同意:
(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二)設置浮標、定標。
(三)在水面浮標、定標或其他航路標誌上,拴緊繩或船具。
(四)拆解船舶。
(五)試車。
(六)在港區內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七)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八)其他妨礙船舶設施之行為。
前項因遊艇港建設需要或有妨礙遊艇港安全及管理者,本處得變更或撤銷之。
三、凡申請使用本港區設施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船舶應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合格船舶證照。
(二)船舶駕駛人應持有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合格或認可之有效船舶駕駛執照,否則不予受理停泊事宜。
(三)船舶上不應載有任何非法或危險之人員及物品。
(四)非中華民國籍之船舶,應事先向入出境管理機關領有入出境許可證,始得向本港船舶調度指揮中心申請使用本港,並應遵守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五)使用本港之中華民國籍之船舶,應向本港船舶調度指揮中心提出使用申請,並應遵守本要點之相關作業規定。
(六)因海上急難事件之發生,船舶得暫時停泊、使用本港並應知會安檢單位並副知航政主管機關。
四、船舶停泊與陸置於港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向本港船舶調度指揮中心提出申請手續。
(二)得指定船舶使用適當之泊位,船舶駕駛人應遵守並不得違抗,如造成任何泊位或第三者之損害,船舶所有人及船舶駕駛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未停泊於指定之泊位者,船舶調度中心得通知船舶所有者,將該船舶陸置。
(三)使用泊位時,駕駛者未盡駕駛之責任,致造成任何泊位或第三者之損害,船舶所有人及駕駛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四)船舶應禮讓離開泊位者先行。
(五)非因急難事件,船舶不得停泊於指定泊位以外之地方。
五、船舶進出本港從事海上遊憩活動,應依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配備應有之船舶設備及攜帶船舶有關證照,證照無效、逾期或設備不全者,不得航行出海。
六、船舶最高搭載人數,應標識於船上駕駛座上方及船舷兩側明顯位置,超載者不得航行出海。
七、國民或持有效簽證護照之外國人出海從事海上遊憩活動前,應填妥海上遊樂船舶航行計畫資料表、備妥相關文件、出海人員名冊,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港口安檢機關申請,未經核可不得出海活動。
八、營業船舶業者,除應本處核准及遵守本計畫之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得設置解說人員、海洋資源解說設施、保育資訊,提供遊客參考與服務。
(二)警察機關及管理站得隨時派員檢查船舶搭乘人數及安全事項,業者不得拒絕。
(三)出海前應向乘客說明氣象及海況。
(四)出海前應要求乘客著救生衣,並說明各項逃生設備之使用方法。
(五)上下船方法及應注意事項等,應在船艇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九、船長或駕駛人應隨時掌握海上氣象,氣象資料及船舶機械性能,不適宜船舶活動時,應不得出港,已出港船舶應即刻返航或航至最近港口、港澳停靠,並通知本港船舶調度指揮中心,否則發生意外,船長或駕駛人應負賠償與法律責任。
十、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船長或駕駛人應檢視船舶駕駛執照是否逾期,每年並報請本處備查,否則發生意外,船長或駕駛人應負賠償與法律責任。
十一、為維護航行之安全,船舶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船舶進入本港後,應依指定泊位停泊,不得擅自更換。
十二、違反本計畫之規定者,依據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投資經營監督管理要點、契約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捌、結語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後壁湖遊艇港全區交通便捷,周邊設施完備,港區腹地遼闊,海域資源豐富,整體遊憩規劃完備,為國內海域遊憩活動之重要據點之一。
後壁湖遊艇港之經營管理,以大眾化之經營方式,並考量其普及性,選擇部分區域委由民間經營管理。就整體而言,兼具保育、學術研究、休閒遊憩之功能。近年來臺灣地區極具發展海上遊憩活動之潛力,本處將持續強化經營管理措施,將可作為其他遊艇港之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