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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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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與民有約
回覆情形(另開新視窗) 中華民國99年08月修訂
※下載活動預約申請表
為推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依據行政院89年10月26日台89研展第0020374號函,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構建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並主動發掘問題與解決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法如下:
(一)時間: 自實施日起,每一個月辦理一次。 辦理時間為每一個月第一個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二)地點: 本處會議室或另行指定其他適當之場所。
(三)公告: 在本處服務台免費提供首長與民有約活動預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於本處網站公告首長與民有約相關事項,及提供申請表下載。
(四)受理: 民眾於填妥申請表後得以郵遞、投遞遊客意見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預約申請,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十名,以預約登記時間為準;名額如有超出時,另行排定時間);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低收入戶等,每次保留二位名額優先予以登記。民眾之問題如非本處所屬權責範圍者,則告知權責機關名稱或逕移請權責機關辦理。
(五)登記及通知: 於受理民眾預約登記後,應儘速告知其號次、時間、地點及聯絡人員、電話等資料。
(六)準備工作: 於受理民眾預約登記後,將民眾所提問題通知本處相關單位,預先研擬意見,於會談前二日陳送處長參考。
(七)約見會談: 以處長親自接見民眾為原則,並請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屆時隨同參加,但處長如因臨時緊急事件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副處長或秘書代為接見民眾。
(八)案件處理: 本處各相關單位對於受理案件之會談結論或裁示事項,應於二週內將辦理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處理情形並於網頁內公佈答覆民眾,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告知民眾。
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各相關單位權責分工如下:
(一)處長室助理技工: 負責受理民眾之預約登記,通知民眾出席之時間、地點,安排場地等聯繫;洽承辦人行政室:薛慧嬌Tel:08-8861321轉205,FAX:08-8861443,e-mail:jojo@ktnp.gov.tw或ktmail@ktnp.gov.tw。負責與民有約案件之分辦及列管、追蹤。
(二)行政中心服務台: 負責每日定時檢查遊客意見箱,如有民眾預約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應於當日將申請表送交處長室彙辦。
(三)相關業務單位: 負責民眾所提問題之事前準備,與民有約時會同參加及紀錄,與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
本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於年底由行政室彙整成果簽辦,本計畫於簽奉處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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