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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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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
      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七六九一五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六營署園字第五九一八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503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使國家公園內之建築物能與自然景觀相調和,以塑造國家公園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特訂定本規範。凡國家公園內之建築設計除依各該國家公園計畫分區管制及建築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外,並依本規範設計者,得依「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申請補助。
      二、 國家公園區內之民宅,鼓勵配合傳統建築興趣。現有傳統舊宅鼓勵妥予維護保存。
        內政部得設計具當地特色之傳統住家建築設計標準圖樣及說明書供民眾參考,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第二章 建築物通則

      一、 屋頂
      (一)、 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特殊的建築風格,但取得綠建築證書之平屋頂,不受此限。
      (二)、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份頂層之總樓地板面積至少八十%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三)、 建築物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計畫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帶狀﹚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廣場傾斜為原則。
      (四)、 前項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二,且不得小於一比四。
      (五)、 為因應特殊地形或特殊屋頂造型設計,屋頂坡度超出前項規定,經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審查委員會認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 造型及立面
      (一)、 造型及立面鼓勵配合當地傳統聚落建築或採局部仿當地傳統聚落建築,其型式請參考下列圖例(如附件一);屋頂突出物亦應以相同型式之立面予以美化。
      (二)、 新建築之外牆與頂層之間應有裝飾性線條,此類線條必須與鄰棟相類似線條至少有部分相連接(鄰棟與新建建築物緊臨時)。
      (三)、 如依規定一樓必需設置騎樓應為連續柱列,騎樓淨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及二層樓,柱樑之型式鼓勵配合當地傳統建築柱樑部份之細部設計。(如附件一)
      三、 建築材料
      (一)、 宜採配合當地景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質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紅磚、瓦、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等材質。
      (二)、 經管理處指定或建議採用之材料或其他經管理處審查委員會認可之材料。
      四、 色彩
      (一)、 色彩建築物色彩計畫應考慮環境調和之原則,其顏色以屋頂色、牆壁色為主,復以一或二種強調色配合而成。屋頂色、牆壁色彩為黑色瓦對白色或淺黃、淺灰、古銅色、磚色等牆壁色擇一;或磚紅色瓦對白色、淺黃色、磚色等牆壁色擇一;或參考下列圖例訂定色彩計畫。(如附件二)
      (二)、 外牆材料若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或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三)、 自行配色色彩計畫且經管理處審查委員會認可亦可設置。
      五、 圍牆
      (一)、 建造高度二公尺以下之圍牆。
      (二)、 透空部分達七十%以上,高度一.二公尺以下者得免受本項限制。
      (三)、 欄柵之牆基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
      (四)、 圍牆之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或綠化植生處理。
      六、 法定空地
      (一)、 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其空地綠覆率及透水層,均應超過五十%。
      (二)、 前條空地面積應予生態綠化,配合作景觀設計。
      (三)、 農民住宅為農產生產需要,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七、 設備與施工
      (一)、 儘量採乾式工法以減少濕式工法。
      (二)、 基地內挖填土石方平衡設計。
      (三)、 給水設備應採省水器具。
      第三章 附則
      宗教及紀念性建築建築設計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者,經管理處審查委員會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類別:[全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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