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土地使用]
聯絡電話:承辦人:葉韋伶 08-8861321轉212 ywl@ktnp.gov.tw
申請資料: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容許設置旅館
所需費用:無
應附証件:申請表格
作業時程:個案核定時間不同
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依據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墾丁國家公園細部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18點規定:93年7月29日前已實際作為旅館使用之建築物,申請設置一般旅館者,應符合內政部核定「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申請設置旅館之審核原則」(94年1月13日內政部內授園字第號0940081169號函核定)規定之各項條件。
其它應注意事項:其條件簡要如下:
1、建物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2、客房數應在十六間以上。
3、總樓地板面積應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4、建物已辦竣污水處理系統用戶接管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
5、建物符合綠建築之要求。
6、廢棄物處理已配合鄉(鎮)公所之清運作業處理或委外清運。
7、建材已符合法定要求。
8、消防逃生避難設備已符合規定。
9、自備停車位數量已符合要求。
10、由建物進出面臨道路之安全措施或設置設施確實妥當。
11、申請設立旅館案件之申請人應同意捐贈回饋費用。其費用計算方式如下:以申請建築面積乘上當年公告土地(單位面積㎡)現值後,再乘上百分之五之費率為回饋費用。
承辦單位:企劃經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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