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管處早期撥用土地存在聚落或建築使用者,可解套
有關「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要點」本處於105年8月1日正式發布實施,本要點主要針對本處早期撥用或接管之土地,於73年1月1日前已存在聚落及其周邊建築物有居住事實者,倘土地屬「遊憩區及一般管制區」者,本處將廢止撥用、變更非公用,現況依程序交還國有財產署;後續土地占用戶即可向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辦理承租事宜。另上述土地倘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者,得給予占用戶拆遷救濟金後(已訴訟判決還地者除外),命其限期交還土地。
目前園區水蛙窟聚落、草潭聚落及籠仔埔聚落等位屬本處管有公地,均由本處依該要點將土地依程序變更非公用交還國有財產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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